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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保安學員並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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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8-25 17:47: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表示,保安學員的招聘是在《就業綱要法》的基礎上,按照相關行政法規對軍事化人員的特定要求進行的,當中並不涉及任何歧視。

黃傳發在回覆議員有關招聘警員條件是否涉及歧視時指出,根據《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規定,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或工作類別的自由,但有法律限制者除外。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是根據《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行政法規,並因應保安部隊(包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的特定要求,在《就業綱要法》的基礎上,有必要規限進入有關課程的條件。因此,無論在投考要件,以致在招募過程中的行政工作,均沒有超出「適度原則」中有關「禁止過量原則」的法律規定,即沒有抵觸《就業綱要法》。他指出,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的職能不同於一般的公共行政人員,他們須肩負起維持治安、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任。因此,有關人員除需要達到智力上的基本要求外,還要達到特定的體能要求,以及道德操守要求,否則有關人員難以履行其職責。為了有效維持社會治安、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維護保安部隊及澳門特區的形象,當局在招聘軍事化人員時在很帎

方面都要作出符合其特定工作要求的規範。他認為,只有個別項目適宜以實況模擬測驗方式,檢定投考者的實際操作能力,其他規範則必須按照有關行政法規辦事。

黃傳發指出,保安當局在制定上述行政法規時非常嚴謹,過程中除得到保安部隊中具豐富工作經驗人員及法律顧問等參與外,行政會也深入討論、辯證及評估相關法規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實際影響等,才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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