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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基督教因信稱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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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20 22:17: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39.基督教因信稱義的定義?

這文章以問題解答的方式,完整地引述使徒保羅對整個基督教因信稱義作出的定義,這真理是神直接啟示使徒保羅,並不是他自己幻想出來的,所以唯有他擁有使徒權柄為因信稱義的真理作出定義。
1.        在加拉太書3:21-26,這裏的「因信稱義」或「因信得救的理」是指甚麼呢?
這裏的「因信稱義」是指神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拉太書3:22)而不是遵行律法書(律法書是指舊約聖經中的律例、典章、禮儀及聖禮)的人,律法只是我們的啟蒙老師,領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因信而得救。(加拉太書3:24)因為律法並不是以信為憑藉的,可見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而得以稱義。(加拉太書3:11-12)
2.        稱義的方法是甚麼呢?
一個人得以稱義是藉著信耶穌基督,而不是靠遵行律法。因為沒有人能夠靠遵行律法而得以稱義的。(加拉太書2:16)如果人得以稱義是藉著律法,那麼,基督不是白死了嗎?(加拉太書2:21)人得以稱義只藉著信,而不是用立功之法,藉著遵守律法的要求而得著的。(羅馬書3:27-28)
3.        我們願意試圖廢掉神的恩典,使神的恩典無效嗎?
我們如果堅持稱義是藉著遵行律法而得的,那麼,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我們便是試圖廢掉神的恩典,使神的恩典無效。(加拉太書2:21)
4.        律法的效用或用途是甚麼?
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夠靠遵守律法得以在神面前被宣佈為義。律法的效用不過使人知道自己有罪罷了。(羅馬書3:20)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馬書3:23-24)
5.        神的義,是在律法之內,還是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呢?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意思是超越了律法的關係。律法和先知都這樣見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神這樣對待所有信基督的人,任何差別都沒有。(羅馬書3:21-22)
6.        神向罪人施給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這樣做法,神自己是公義的嗎?
神使他們得救是基於他們信耶穌基督。神這樣對待所有信基督的人,任何差別都沒有;因為人人都犯了罪,虧欠了神的榮耀。然而,神白白地賜恩典,藉著基督耶穌救贖他們,就白白地稱義。神不惜犧牲基督耶穌,以祂為贖罪祭,藉著祂的死,使人由於信祂而蒙赦罪。神這樣做是要顯明自己的公義。因為祂忍耐,寬容人過去的罪。但在這時刻,祂以除罪來顯明自己的公義。這樣,祂顯示了祂自己是公義的,也稱一切信耶穌的人為義。(羅馬書3:21-26)
7.        為甚麼神使人得救,並不是出於你們自己的好行為或所立之功呢?
因為你們是靠神的恩典、憑信心而得救的;這不是出於你們自己的好行為,而是神所恩賜的。既然不是靠立功之方法(因遵行律法而立之功),你們就沒有甚麼好誇口的地方。(以弗所書2:8-9)(羅馬書3:27-31)
8.        我們因信而廢了律法,使律法失去效力嗎?
雖然神使人籍著信而稱義;但是,我們絕對不是因信而廢了律法,我們反使律法更堅固。(羅馬書3:31)
9.        那些沒有好行為的人,可以蒙神恩典算為義人嗎?
聖經上說:亞伯拉罕信神,因他的信,神認他為義人。做工的人得工資,不算恩典,而是他應得的。但是那信靠宣判罪人為無罪的神的人,神要因著他的信,而不是他的好行為,算他為義,正如大衛所說,那不靠好行為而蒙神認為義人的人有福了,就是這個意思。(羅馬書4:1-6)
10.        神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的應許,是藉著甚麼才有效力?
神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的應許,說他將承受這世界。這應許不是因為亞伯拉罕遵守律法,而是由於他因信而被稱為義人。如果神的應許是給遵守律法的人,人的信就是空的,而神的應許也是無效的。神的義憤是從律法而來的;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因此,應許是以信為根據的;這是要保證神的應許白白地賜給亞伯拉罕所有的子孫,不僅是遵守律法的,也包括那些像亞伯拉罕一樣信神的人。因為亞伯拉罕是我們大家屬靈之父。(羅馬書4:13-16)
11.        甚麼才是真正激起神的義憤呢?
神的義憤是從律法而來的,律法只能激起神的義憤;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羅馬書4:15)
12.        怎樣可以清楚使自己稱義?怎樣又可以清楚使自己獲得救恩?
如果你口裏宣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使祂從死裏復活,你就會得救。因為我們心裏這樣信,就得以成為義人,口裏這樣宣認,就會得救。(羅馬書10:9-10)
13.        你們領受聖靈,是由於遵行律法呢?還是由於聽信福音呢?
當然是由於聽信福音。你們是從接受神的靈開始的,現在竟要靠自己肉身的能力去成全嗎?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你們以往一切的經驗是徒然的嗎?(加拉太書3:1-5)
14.        神賜給你們聖靈後,又在你們當中行各樣神蹟,是因為你們遵行律法呢?還是因為你們聽信福音呢?
當然是由於聽信福音。你們是從接受神的靈開始的,現在竟要靠自己肉身的能力去成全嗎?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你們以往一切的經驗是徒然的嗎?正如聖經提到亞伯拉罕的時候說:他信神,因他的信,神認他為義人。所以,你們知道,有了信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聖經預先看到,神要使外邦人因信而稱為義人,所以早已將這福音傳給亞伯拉罕,說:萬民都要藉著你蒙神賜福!亞伯拉罕信了,因而蒙福;這樣,一切信了的人也要跟他一同蒙福。(加拉太書3:1-9)
15.        為甚麼凡不事事遵守律法書而行的,都活在律法的咒詛之下呢?
因為以遵守律法為憑藉的人都是活在咒詛之下。聖經上說:凡不事事遵守律法書上一切規條的人都要受神咒詛。可見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而得以稱義;因為聖經上說:因信而得以稱義的人將得生命。但是,律法並不是以信為憑藉的。(加拉太書3:10-15)
16.        怎樣才可以解除,由不遵守律法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規條而帶來的—律法的咒詛呢?
因為基督已經為我們承擔咒詛,藉此救贖我們脫離了律法的咒詛;因為聖經上說:凡被掛在木頭上的人都受神咒詛。基督這樣做的目的是要使外邦人藉著基督耶穌獲得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澤;這樣,我們能藉著信而領受神所應許的聖靈。(加拉太書3:10-14)
17.        律法跟神的應許相抵觸嗎?
絕對不是。(加拉太書3:21)
18.        律法的頒佈能夠給人帶來生命嗎?
絕對不能!如果律法的頒佈能夠給人帶來生命,人就可以靠律法而得以稱義了。(加拉太書3:21)
19.        領受神的應許是根據甚麼?這應許是賜給甚麼人呢?
然而,全世界都處在罪的權勢下,為要以信耶穌基督作為領受神應許的根據;這應許是賜給所有信的人。(加拉太書3:21-22)
20.        我們現在應該生活在「因信稱義」之中,還是仍要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呢?
我們現在應該生活在「因信稱義」之中,因為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這樣,律法是我們啟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拉太書3:21-26)
        這文章是引述筆者計劃將會另外出版一本新書「基督教因信稱義的定義」,此書只研究整個基督教神學上的問題,並不會詳細討論科學的。此文章命名為「因信稱義的真理」,版權為作者所有,但大家可以免費轉載,也可以免費使用電郵、電話短信、放在討論區或學校自由講場論壇,與全世界各地朋友分享,但請不要做出太多垃圾電郵。如果不想再收到此文章,請電郵回覆作者。如要翻譯此文章作免費分發用途,歡迎與作者聯絡,以便跟進。(筆者在書評中引述的書目,並不代表筆者立場,只供讀者參考:和合本及現代中文譯本聖經)
(本文未完,下次再講。)
(如要轉載,請全文轉載此文章內容)

編輯筆名:巴拿巴
助理筆名:約書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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